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玠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繕本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