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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64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許文理
原告
許文澤
原告
許世清
原告
許平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告
許綉凉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綉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按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房屋(以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各16之1,移轉登記予各原告。」,原告所表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房屋課稅現值顯然並非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查,系爭房屋為民國(下同)65年4月8日第一次登記完成,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建物之1層及騎樓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其現值應為2,594,058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物現值試算表附卷可佐,依原告主張移轉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4,其價值應為648,515元(計算式:0000000/4=648514.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648,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64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