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原 告 李溪薇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