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原 告 李溪薇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黃翊華律師 被 告 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訴訟代理人 陳坤松 周妙姿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為系爭原木桌所有權人之證明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