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郭美杏陳裕涵劉宇霖

  • 當事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朱健興律師 被   告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974,57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額500,000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具 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