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 原告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游惠卿
- 訴訟代理人
- 朱健興律師
- 被告
-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974,57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具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