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郭美杏、陳裕涵、劉宇霖
- 當事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朱健興律師 被 告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974,57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額500,000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具 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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