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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美杏陳裕涵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原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告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974,57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具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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