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秦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