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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秦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36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