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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73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730號

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北教區附設新北市私立福

幼幼兒園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73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