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員生消費
- 被告
- 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併附繕本1件俾送達被上訴人,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