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392號 原 告 林淑媛即星辰實業社 被 告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104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