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國民小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
000 元(5 台數位複合機100,000 元+租金2,016,000 元=2,11
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