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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9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國民小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6,

000 元(5 台數位複合機100,000 元+租金2,016,000 元=2,11

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9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