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送達代收人
- 蘇育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限責任新北市立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