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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04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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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複代理人
王世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立育林國民中學、張光中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04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