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045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 複代理人
- 王世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立育林國民中學、張光中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