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余綉美、林羿君
- 原告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可樂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原 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綉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王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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