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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

上訴人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

備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