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張世達
- 相對人
- 張宗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宗楊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 年8 月7 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104 年7 月3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谷,僅記載:「為期明瞭貴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104 年7 月30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