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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2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張世達
相對人
張宗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四年度北簡字第七二七九號事件之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事件,聲請人需將前開事件兩次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提供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對照相對人反覆、矛盾之處,證明相對人涉犯偽證、誣告、偽造文書罪,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2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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