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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1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周美雲

聲請人
黃照岡
相對人
江政峰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江政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3北小字第28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103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04年6月2日、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被告於本案歷次庭訊時之發言原文與筆錄是否相符,及其發言是否有視同自認之情形而應為原告所舉證主張等事項,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堪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併促應注意遵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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