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53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