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7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美秀
- 訴訟代理人
- 高鳳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佳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