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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73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美秀
訴訟代理人
高鳳英律師
複代理人
周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佳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73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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