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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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