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