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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

原告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告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受告知人  李順景

      李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以書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第42至43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