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805號
- 原告
- 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告
- 陳奕全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受告知人 李順景
李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定額50萬元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以書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第42至43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