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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胡宏文

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2,37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6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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