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主參加人
- 張派焰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揚鋼鐵結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庭 長 郭美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