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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94號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上訴人
嚴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第2審民事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則兩造間之
  上訴審理期限至少需2年,故暫以2年為利息計算期間,即自
  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
二、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本金新臺幣(下同)49,100元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原告請求按週年利率
  20%計算利息,原審判決就超過15%計算之利息,予以駁回
  ,二者差距為5%)計算之利息,暫以2年計算利息期間,故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910元(49,100元×2年×5%=4,91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9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