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94號
- 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被上訴人
- 嚴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第2審民事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則兩造間之 上訴審理期限至少需2年,故暫以2年為利息計算期間,即自 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 二、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本金新臺幣(下同)49,100元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原告請求按週年利率 20%計算利息,原審判決就超過15%計算之利息,予以駁回 ,二者差距為5%)計算之利息,暫以2年計算利息期間,故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910元(49,100元×2年×5%=4,91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