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1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小字第21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