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黃照岡
- 相對人
- 江政峰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江政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3北小字第28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103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104年6月2日、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被告於本案歷次庭訊時之發言原文與筆錄是否相符,及其發言是否有視同自認之情形而應為原告所舉證主張等事項,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堪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併促應注意遵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