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原 告 陳淑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歆宜 原 告 黎鈺琦 被 告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淑娟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歆宜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黎鈺琦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陳淑娟、吳歆宜、黎鈺琦分別透過訴外人李薏萱、陳盈羽,向被告購買2016 RM Live in Taiwan見面會票券各2張、1張、2張,各計新臺幣(下同)13,000元、 5,500元、13,000元,詎被告遲至105年1月18日始寄出門票 ,致原告錯失同年月19日最後可退票期限,此為單方面拒絕退票,已違反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消費者在開演前10天、支付票價10%以下手續費,皆可申請退費之規定,原告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購票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票券、存證信函、票卷延遲寄送證明、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6頁、第47頁至第50頁),又 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陳淑娟、黎鈺琦各13,000元、原告吳歆宜5,500元,洵屬有據。 五、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購票款項,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然未定有給付期限,自應自被告受給付催告時始負遲延責任,故原告均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19日(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淑娟13,000元,及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吳歆宜5,500元,及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黎鈺琦13,000元,及自105年1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