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39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政峯即源豐影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