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3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政峯即源豐影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