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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7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03號

原告
鍾秉樺
被告
林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固以力榮營造有限公司、林忠政2人為相對人,惟僅林忠政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頁),且係基於個人事由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11頁),故被告林忠政異議之效力,不及於力榮營造有限公司。本件被告林忠政住所地在新北市三峽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所提出支票之付款地台北市樹林區,亦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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