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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6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67號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6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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