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
- 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