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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

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