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7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
社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7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