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利益償還請求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郭麗萍
- 原告施賢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346號原 告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律師 楊鈞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利益償還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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