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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1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應補正上訴聲明。依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74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0,852元(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之金額較低,則依請求廢棄之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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