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2,37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