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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上訴人
原告
楊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龍、茂德工程有限公司、大台北區瓦斯股

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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