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龍、茂德工程有限公司、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