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楊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龍、茂德工程有限公司、大台北區瓦斯股
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