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謝同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155 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依本條立法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與證人於開庭時,陳述不實在,爰依法聲請交付開庭錄音檔乙份等語。惟聲請人未具體敘明理由有何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