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賓
- 訴訟代理人
- 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同恭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