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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胡宏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全冠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訴訟代理人
鍾玉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同恭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