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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原告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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