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44號原 告 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皓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