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94號 原 告 黃許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雪、李正琦、李尚融、宏亮開發有限公司、錡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 萬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