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94號
- 原告
- 黃許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雪、李正琦、李尚融、宏亮開發有限公司、錡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 萬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北補字第9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雪、李正琦、李尚融、宏亮開發有限公司、錡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 萬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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