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游惠卿
- 訴訟代理人
- 莊嘉宏
- 被告
-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 被告
-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
判決,依法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 ├──────┼─────────────┼─────────────┤ │事實及理由欄│...105年6月4日始生終止效力│...,105年6月23日始生終止 │ │(判決第3頁 │,見本院卷第222、223頁),│效力,見本院卷二第223頁、 │ │第11行) │... │卷三第18頁,...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租金分別為每月85元及15 │...租金分別為每月850,000元│ │(判決第6頁 │元、... │及150,000元、... │ │第12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