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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陳裕涵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原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被告
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被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
法定代理人
黃聖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

判決,依法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105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明顯錯誤    │原記載                    │應更正後之記載            │
├──────┼─────────────┼─────────────┤
│事實及理由欄│...105年6月4日始生終止效力│...,105年6月23日始生終止 │
│(判決第3頁 │,見本院卷第222、223頁),│效力,見本院卷二第223頁、 │
│第11行)    │...                       │卷三第18頁,...           │
│            │                          │                          │
├──────┼─────────────┼─────────────┤
│事實及理由欄│...租金分別為每月85元及15 │...租金分別為每月850,000元│
│(判決第6頁 │元、...                   │及150,000元、...          │
│第12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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