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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原告
宋沛蓁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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