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沛蓁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