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宋沛蓁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恩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勞簡字第1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12月1 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行政書記職務,詎被上訴人於99年度、100 年度將其年終考評列為丙等,並於100 年12月21日解僱上訴人,上訴人旋即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嗣經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解僱不合法,上訴人並於103 年3 月17日回復原職。又上訴人於前開訴訟期間,應視同在職人員,101 年、102 年間之薪級可各晉一級,另上訴人於103 年、104 年、105 年間之考評皆列為乙等,依被上訴人99年10月6 日修正實施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考評作業事項(下稱系爭99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薪級再各晉一級,惟被上訴人仍以原薪級計算每月薪資及年終獎金,總計短少給付如附表所示薪資及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10,572 元。為此,爰依系爭99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薪級表,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0,572 元及自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於準備程序到庭及具狀答辯略以:上訴人於前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期間,自無101 年度、102 年度之年終考評,另依被上訴人於102 年11月27日修正實施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考評作業事項(下稱系爭102 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考評乙等,未達75分者,不予晉級,而上訴人於103 年度、104 年度、105 年度之考評結果均未達75分,不能晉級,被上訴人自無短少給付上訴人如附表所示薪資及年終獎金。再者,上訴人主張101 年度、102 年度薪資及年終獎金差額部分,已經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202 號判決認定,依爭點效及禁反言原則,自應受其拘束等語。
四、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0,572 元,及自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查,上訴人於99年度、100 年度因考評丙等而不獲續聘,並經被上訴人於101 年1 月21日終止勞契約,嗣上訴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經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已於103 年3 月17日復職。又上訴人於103 年度、104 年度、105 年度之考評均為乙等且未達75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自堪信為真實。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系爭99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調升上訴人於101 年度至105 年度之薪級,造成短少給付上訴人如附表所示薪資及年終獎金共計110,572元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請求給付如附表編號1 、2 、3 號所示短少之薪資、年終獎金及附表編號4 號所示其中第1 至6 月短少之薪資部分,有無既判力之適用?
⒈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參照)。
⒉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短少給付如附表編號1 、2 、3 號所示薪資、年終獎金及附表編號4 號所示其中第1 至6 月薪資之事實,前已經上訴人於103 年間提起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104 年10月19日以104 年度勞簡上字第25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確定,有該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5頁至第57頁)。又觀諸本件與前案起訴內容,堪認上訴人就其所提前訴範圍內即附表編號1 、2 、3 號所示薪資、年終獎金及附表編號4 號所示其中第1 至6 月薪資部分,再提起本件訴訟,應屬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應准許。
㈡上訴人請求給付如附表編號4 號所示其中第7 至12月短少之薪資、年終獎金及附表編號5 、6 號所示薪資、年終獎金,有無理由?
⒈依系爭102 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年終考評結果依下列規定獎懲:…乙等:75分以上晉基本薪資一級;未達75分者不予晉級…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至第28頁)。而本件上訴人於104 年度、105 年度之考評均為乙等,且總分皆未達75分等情,如前所述,且考評結果均未因上訴人申訴而有變更一節,亦經上訴人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背面),是依系爭102 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上訴人於該等年度薪級亦無法調升各晉一級甚明。從而,上訴人請求其薪級調升晉級後,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 號所示其中第7 至12月短少之薪資、年終獎金及附表編號5 、6 號所示薪資、年終獎金,即屬無據。
⒉雖上訴人主張本件應適用系爭99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於上訴人考列乙等時,薪級仍可調升一級乙節。惟按雇主就有關勞工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6 款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此乃基於僱主之領導組織權,而得對於勞動者之工作行為加以考核。又系爭102 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關於「乙等:75分以上晉基本薪資一級;未達75分者不予晉級」之規定既已經被上訴人依照行政會議規則所為之修定(嗣於103 年11月26日經第346 次行政會議通過名稱改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考評作業要點),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考評作業事項、作業要點、行政會議紀錄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6頁至第40頁),其修改當屬適法有據,且上訴人於知悉前開修正後考評作業事項或要點後,仍願意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應認已默示承諾該等修正規定之內容,自需受其拘束甚明,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⒊上訴人又主張系爭102 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內容,屬調整薪資結構,且未經上訴人同意,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另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乙節。查:按勞僱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固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第25條所分別明文規定。惟考評獎金、年終獎金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已非屬工資之一部,且既係為考評員工表現而發給之獎勵制度,本即得為不同之對待,自無上訴人所指稱被上訴人有片面調整薪資結構或有同工不同酬,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及第25條規定之情形。
⒋上訴人再主張年度考評結果均憑主管個人主觀意見,欠缺客觀及公平性乙節。惟年終考評,係指雇主對其員工在過去某一段時間內之工作表現或完成某一任務後,所做的貢獻度之評核,並對其所具有之潛在發展能力做一判斷,以瞭解其將來在執行業務之適應性及前瞻性,核屬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開發管理之一環。完善的年終考評制度,可供雇主作為獎懲、人力異動、薪資調整、教育訓練及業務改善等之依據,亦可作為激勵勞工工作情緒,進而提高組織士氣,推動組織發展及發揮企業之精神。則雇主對於受僱勞工所為之年終考評,係屬於人事管理範疇,除法律明文外,勞工本應遵循企業內申訴制度方為正當,民事法院尚無從介入審查其年終考評之妥當性。而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屬就年終考評之妥當性問題,揆諸前開說明,自非本院所能實質審查之事項。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系爭99年修正實施之考評作業事項第6 條規定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約用人員薪級表,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0,572 元及自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聲請本院調查同事之薪資晉級資料(見本院卷第27頁、第30頁),惟此與本件被上訴人是否有短少給付如附表所示薪資及年終獎金無關,本院認無再為調查之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年度│ 薪資差額 │年終獎金差額 │請求總金額 │ │號│ ├───────┬──────┬───────────┤ │ + │ │ │ │每月薪級與薪資│每月實領薪資│年度薪資差額 │ │ │ │ │ │ │ │ │ │ │ ├─┼──┼───────┼──────┼───────────┼─────────────┼────────────┤ │01│101 │第3級23,072元 │22,557元 │6,180 元【計算式:( │773 元(計算式:515 ×1.5 │6,953 元(計算式:6,180 │ │ │ │ │ │23,072-22,557)×12=│=773) │+773 =6,953) │ │ │ │ │ │6,180 】 │ │ │ ├─┼──┼───────┼──────┼───────────┼─────────────┼────────────┤ │02│102 │第4級23,587元 │22,557元 │12,360元【計算式:( │1,545 元(計算式:1,030× │13,905元(計算式:12,360│ │ │ │ │ │23,587-22,557)×12=│1.5 =1,545 ) │+1,545=13,905) │ │ │ │ │ │12,360】 │ │ │ ├─┼──┼───────┼──────┼───────────┼─────────────┼────────────┤ │03│103 │第5級24,102元 │22,557元 │18,540元【計算式:( │2,318元(計算式:1,545 × │20,858元(計算式:18,540│ │ │ │ │ │24,102-22,557)×12=│1.5 =2,318 ) │+2,318 =20,858 ) │ │ │ │ │ │18,540】 │ │ │ ├─┼──┼───────┼──────┼───────────┼─────────────┼────────────┤ │04│104 │第6級24,617元 │22,557元 │24,720元【計算式:( │3,090 元(計算式:2,060 ×│27,810元(計算式:24,720│ │ │ │ │ │24,617-22,557)×12=│1.5 =3,090 ) │+3,090=27,810) │ │ │ │ │ │24,720】 │ │ │ ├─┼──┼───────┼──────┼───────────┼─────────────┼────────────┤ │05│105 │第7級25,338元 │22,557元 │33,372 元(計算式:【 │4,172 元(計算式:2,781× │37,544元(計算式:33,372│ │ │ │ │ │25,338-22,557】×12=│1.5 =4,172 ) │+4,172 =37,544 ) │ │ │ │ │ │33,372) │ │ │ ├─┼──┼───────┼──────┼───────────┼─────────────┼────────────┤ │06│106 │第8級26,059元 │22,557元 │3,502 元(計算式:26, │ │3,502元 │ │ │ │ │ │059-22,557=3,502) │ │ │ │ │ │ │ │ │ │ │ ├─┴──┴───────┴──────┴───────────┴─────────────┼────────────┤ │總計 │110,57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