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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國旗即木揚旗子鰻味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379 元【加班費4,602 元、資遣費829 元、勞保損失20,504元、慰撫金30,000元及薪資160,000 元,扣減和解金2,500 元,總計213,435 元(4,602 +829 +20,504+30,000+160,000 -2,500 =213,435 ),及請求被上訴人需補提繳944 元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計算式:213,435 +944 =214,379 )】,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惟上訴人請求加班費4,602 元、薪資160,000 元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1,328 元(2,655 ÷2 =1,328 ),故上訴人應繳納裁判費為2,152 元(計算式:應徵裁判費3,480 元-暫免裁判費1,328 元=2,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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