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9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987號
- 聲請人
- 沈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明義等間聲請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一)確認伊對相對人高明義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 分之1 )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高明義應於伊請求返還時,移轉該土地予伊;(二)確認伊對相對人高明三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 分之1 )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高明三應於伊請求返還時,移轉該土地予伊等語。核其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是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又聲請人雖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惟本件既因不能調解而應予駁回,故無庸命聲請人補繳,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