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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陳青
被告
陳左雯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本件被告將其停放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私人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鈑金烤漆刮損,而提起刑事告訴,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於審理中兩造就系爭車輛是否已經修復及賠償金額多有爭執,顯然案情較為繁雜,則本院認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97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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