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