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

原告
吳高素貞
原告
吳育奇
原告
吳清心
被告
許麗玲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與第三人共有臺北市○○○○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興建雨遮與鐵門(下稱系爭增建物),嗣兩造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簽立和解協議書,約定兩造應各就自已財產依法使用,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爰依和解協議書及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應自106 年10月1 日至拆除系爭增建物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8 元。而被告是否應拆除系爭增建物,為原告前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亦為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086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有前案卷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請求,確以前案法律關係為據,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