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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07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藏寶
即被告
李雯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献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林藏寶、李雯娟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100,0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07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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